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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大家難免遇到,可以自費 3000 元申請鑑定,

裡面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別跟委員說明,在這特別提一下。

 

一、車損情形

車禍鑑定會檢視現場監視器與現場照片,

但鑑定結果偶爾會跟車損情形不一樣,

甚至根本亂寫,導向他們心裡所想的,

因此這點請務必在會中特別強調。

(例如側面被撞,卻寫成面對面撞)

 

二、駕駛行為

有減速就有減速,有閃避就有閃避,

務必要說清楚、講明白,否則就當你沒做。

 

再來就是「何謂過失」?

 

刑法第14條:行為人雖非故意,但按其情節應注意,並能注意,而不注意者,為過失。

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聲者,以過失論。

 

應注意:當事人遵守交通規則、號誌或人員指揮?

能注意:當事人對事故是否有反應時間?反應時間是否足夠?

不注意:綜上述,而不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者。

 

上述三項如果你都中了,那就是「過失」。

除非你能證明你實在無可避免事故發生,

否則任何事故絕對都是任一方過失造成,

 

關於鑑定意見與肇責比例,以下供參考。

 

如果僅單方當事人有過失,事故鑑定報告,

意見將寫為某方為「單一肇事原因」。

此意見於責任分擔比例多認定為 100% 全責。

 

如果雙方都有過失,那麼就是「同為肇事原因」。

此意見於責任分擔比例多認定為雙方各 50% 肇責。

 

如果雙方都有過失,但其中一方的過失較重,

則寫為「某方為肇事主因,另一方為肇事次因」。

此意見於責任分擔比例多認定為主因 70%、次因 30% 肇責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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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eker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